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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1977年《高等教育法》通过

20世纪60年代以前,瑞典的高等教育受德国的影响比较深,基本上和德国一个模式。瑞典的高等学校在改革前分为两级:第一级为传统大学(亦称综合大学),下分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神学四大类。第二级是一些专门学院如农业、商业、经济、教育、贸易、新闻、美术、音乐以及医学、管理、服务等。第一级偏重于培养理论和研究人才,强调教学、科研并重;第二级以就业为主,培养专业人才,不十分强调科研。瑞典的高等学校之所以分为两级,是因为进大学的学生必须持普通中学或技术中学毕业证书,而另一些高等院校则不需要这种证书。但是,不同的入学条件引起了学校、家庭、社会的很多反应,政府为了避免校际之间的矛盾和二元化的高等教育,消除同一水平的专业教育之间地位和待遇的差别,提出要把两级高等学校纳入单一系统。

1977年,瑞典议会通过了《高等教育法》(Law on Higher Education),决定对瑞典的高等教育进行较大的改革。这项法令旨在改革高等教育传统,加强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大力发展科学研究和回归教育。法令明确规定了大学和学院的目标和任务,使高等教育更适应瑞典社会的需要和经济、科技发展的要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机构要提供教育、科研和发展设备。教育要有科学根据。教育要组织得使学生既能获得并精通知识,又能发展鉴别、评价各种现象的能力。……计划高等教育,既要考虑到个人的需要和愿望,也要考虑到国家对受教育者的要求。”法令还规定:放宽大学入学资格。允许持有民众中学证书者或有4年工龄、年龄25岁以上并具有高中二年级英语水平的成人报考。对于报考瑞典大学中的所谓“自由系科”(如神学系,法律系,哲学系)的学生可以免试。另外,对特殊资格要求:申请学习某些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规定的专门知识,如医疗系、口腔系、药学系、工程学系等限定人数的系科,要求入学者除了学完高中课程外,还必须在高中选修物理、化学、数学、生物等高深课程。

该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高等教育的广泛化。高等教育要适应各种需要,扩大招生条件,不仅从高级中学招生,也从各种职业人员中招生,选拔学生条件不仅考虑学习成绩,还考虑实际经验和学习能力;更新高等教育的内容,采取多种教育形式。②高等教育与科研相结合。要求大学的基础课程与当前的科学研究相结合,在进行基础学习和研究中,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③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学校与社会密切联系,教育机构应吸收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大学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学校管理,参与制定计划、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工作。④高等教育的分散化。使高等教育建立在地方发展工作的基础上,密切联系有关的教育和研究环境。在地区范围内更好地协调高等教育计划,使高等教育计划与社会总计划相配合。把管理高等教育的责任和权力由中央移交地方,同时给予教育和研究单位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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