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学校产生
1972~1977年在芬兰逐步采用综合性学校制,是为7~16岁儿童提供义务教育的九年制学校,旨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础学校制度。综合性学校分为低年级水平(6年)和高年级水平(3年)两个阶段。80年代中期,芬兰教育部为承担教育和就业的责任,为那些已读过九年级课程,但高中考试成绩不佳的学生提供十年级的补习教育,使他们能在一年后有机会考入高中和职业学校。
综合性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实行每周5天授课制,全年授课时间为200天。课程计划、教学计划和教材全国统一。课程包括宗教、常识、语文、第二国语、英语、历史、公民学、数学、物理、化学、自然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手工、家政等,高年级设有技工或缝纫、家政、商业、农业经济、园艺、外语、计算机等选修课,学生3年内最多只能选修4门。其中外语和信息技术课程受到综合学校的重视。在综合性学校的各类课程中,语言教学占总课时的33%,数、理占30%,社会、人文占18%,美术、体育等占18%。课时和选修均按教育部文件安排,带地区特点的学科则由各地方教育当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1985年的新教育法强调省市有权根据本地情况安排教学内容和课时。学校在课程安排方面也享有一定的教学自主权。
综合性学校的考试记分实行全国统一的10分制,4分为不及格,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毕业生可升入高中或职业学校,高中或职业学校根据申请入学者的志愿、毕业考试成绩和校方评语决定录取与否,未被录取者可继续读十年级。综合性学校对所有学生一律免费,课本、学习用品、授课的午餐、医疗保健等全部由国家提供。地方当局负责免费为住地距学校5公里以上的综合性学校高年级学生和住地距学校3公里以上的低年级学生提供通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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