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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通过

1963年初《民权法案》由当时的总统肯尼迪首先提出,后来有所补充,曾在国会引起激烈辩论。当年国会对该提案的辩论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肯尼迪遇刺后,继任的约翰逊总统立即要求国会通过这一立法提案。政府内阁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使《民权法》于1964年7月2日经国会通过后由约翰逊总统签署生效。

该法共11条,旨在消灭美国境内的种族歧视现象,其中若干条对教育有重大影响。第一、二、三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实行种族歧视,公共设施必须取消种族隔离,全体公民均有平等选举权等;第四条规定在公立学校中禁止种族隔离;第五条设计了民权委员会的行动纲领;第六条规定在联邦资助的计划中禁止种族歧视;第七条规定不同种族的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此外根据该法还成立了“社区关系服务中心”和“平等雇佣机会委员会”两个组织,以帮助社区解决一切种族问题,同时协助雇工控诉雇主或工会。该法还规定,若任何机关违反该法令,联邦政府有权撤除其基金。

该法在1974、1984、1985年多次修订,以法律形式结束了美国南部的种族隔离制度,对美国的社会、就业和教育有广泛影响,被称为“自《瓦格纳法》和《田纳西河流管理局法》以来影响最深远的立法”,成为美国黑人“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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