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勃雷法》颁布
继1951年的《巴朗热法》之后,法国又在1959年12月31日,即第五共和国成立之初颁布了《国家与私立教育机构关系法》。人们以当时的总理命名,称《德勃雷法》(Loi Debré)。该法明确指出,为了法兰西的前途,必须培养更多的青少年。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公民的参与。公立教育以其涉及面宽和普遍性强的优点受到全民族的信任,但是相当一部分家庭利用法律给予的基本自由,把孩子送进私立学校。国家支持所有可以对学校的发展和现代化作出贡献的人。为此,私立学校可以保持现有地位,国家只要求它们的校长和教师保证教学质量,并对此加以检查。一些私立学校想与公立学校合并,但因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无法实现。另有一些私立学校物质条件艰难,甚至于无法为教师开出足够的工资。对于希望保持现状的私立学校,国家亦应满足它们的意愿,但其介入应该渐进和灵活。国家的帮助是通过合同形式确定。第一种为“联合合同”(contrat d’association),即私立学校与国家联合,按公立学校教学大纲施教。合同可涉及私立学校的部分或全部班级,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必须按照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教学大纲施教,国家全部或部分承担这些班级的办学经费。这是一种在私立学校进行的公立教育,不过学校保留其原有气氛和特色,可以组织合同未涉及的其他活动,并向家长收取费用。每年,国家根据学生数量,按公立学校的标准,向与之签有联合合同的私立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并补足它们因公立学校享受减免税收待遇而造成的差距。教师必须是公立学校教师或与国家签订合同者。两种教师的待遇基本相同,如本人愿意,后一种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同标准转为国家公职人员,或一直保留原来身份。第二种为“简单合同”(contrat simple),即私立学校和国家之间仅存在灵活的简单合作关系。国家只要求其校长和教师符合法定资格,遵守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行为准则,能在卫生和社会方面给学生以保证。学校在课时、内容、方法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这些学校的教师虽由校长聘任,但都必须经过学区审查,只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者,才能享受国家津贴。简单合同期限为9年,至多可以延长到12年。国家尊重教育自由并且保证私立学校的正常开办,同时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公立学校学生的信仰和宗教自由。私立学校在保留其特点的同时,必须保证每个儿童的信仰自由,而不论其出身和观点如何。保留对小学的专门资助。原用于公立学校的部分由各省掌握,原用于私立学校学生家庭的部分由市镇掌握;还将向未与国家签订协议的学校和班级拨出同样数量的经费。与国家签订两种合同的私立学校享受国家在房舍和设备方面的资助,并接受国家在财务和教学方面的监督检查。该法规定的原则在颁布之后的几十年中无重大变化,至今规范着国家和私立教育之间的关系。但它的颁布没有“为学校问题的根本解决提出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而是貌似公允地支持了自20世纪初以来受到一定限制的私立教育;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的拥护者的争执甚至冲突长期存在,有时还演化为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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