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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最高委员会设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法国公共教育最高委员会于1938年召开了最后一次例会。1945年4月26日法国政府颁布法令,予以重建。当时,考虑到过去成员过多和种类庞杂不利于委员会的工作,而十分重要的技术教育界代表又没有包括在内,因此决定建立一个职能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应机构,取代同时并存的公共教育最高委员会和技术教育最高委员会。在委员会成立之前,则由一个常委会负责仲裁和纪律工作。1946年4月6日颁布的一项法律决定,该机构称国民教育最高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没有重大变化,仍是中央的议事和咨询部门,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任何有关国民教育的重大决策和法律草案均须事先由它讨论。同时,该委员会继续负责国民教育内部的仲裁和纪律工作。教育部长继续担任委员会主席,另设两位副主席由政府任命。1964年12月26日法律改变了委员会自1880年费里改组后80多年间仅仅封闭于教育界的传统,引进了相当数量的与教育有关的其他方面代表。20世纪90年代,它的81名成员分配如下:教育行政官员25名,其中12名教育部官员,13名地方教育官员(含大学校长);各级各类教师25名(另有25名候补委员);6名私立教育代表;25名其他方面的代表,其中9名政府各部门代表,3名经济专家,13名最有代表性的团体代表。除公立教育教师代表经选举产生外,其他代表均为任命。常委会由16人组成,行政、教师、社会三方面代表各5名,另一名为私立教育代表,主席由教育部长任命。与此同时,又有一些咨询机构建立,行使原公共教育最高委员会的某些具体职能:教学委员会负责讨论大纲、考试、学制、文凭等事宜;双边行政委员会负责研究人员的招聘、考核和晋升;双边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组织运作章程和人事工作条例;各专门咨询委员会负责更为具体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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