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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图书馆法》颁布

为了充实学校教育,1953年8月8日,日本政府以法律第185号颁布了《学校图书馆法》。该法包括3章15条,对本法律的目的、定义、学校图书馆的经营、图书管理人员的任务、国家的任务、国家的负担等等,都作出了说明及规定。依据本法,所有学校均须设立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的经营方法有:①收集图书馆资料,供小学生或中学生及教员使用。②准确地将图书馆资料分类排列,并整理出目录。③举办读书会、研究会、鉴赏会、放映会、资料展示会等。④就图书馆资料的使用及图书馆的利用,给小学生或中学生以指导。⑤与其他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保持密切联系与协作。⑥在不影响达到其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图书馆可供一般公众使用。该法规定国家对图书馆的责任是:①制定关于完善并充实学校图书馆及培养图书管理人员的综合计划。②就学校图书馆(国立学校的图书馆除外)的设置与经营,提供专业性、技术性的指导与建议。③采取为完善与充实学校图书馆的必要措施。该法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在其设置高中(包括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高中部)的图书馆的设备或图书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情况下,拟将其提高到政府指令的标准时,国家要负担其所需经费的1/2,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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