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墨西哥合众国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的制定
墨西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前夕,贝努斯蒂亚诺·卡兰萨将军于1916年12月1日在克雷塔罗城召开全国制宪会议,修改《宪法》中因革命而必须加以修正的内容。在制宪会议上,有关教育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教会的作用上,许多代表坚决要求清除、消灭教会对学校的影响。经过激烈斗争,这种要求在修改后的宪法中得到反映。1917年2月5日,制宪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这就是著名的1917年《墨西哥合众国宪法》。该宪法的第三条集中对墨西哥的教育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基本精神至今不变。该条款规定,墨西哥教育贯彻执行民族、民主和科学的教育方针。主要内容如下:①明确规定了墨西哥教育的宗旨,指出国家(联邦区、各州和市政府)办的教育,应以协调地发展人的所有能力为宗旨,同时使人树立热爱祖国的思想以及全世界在独立和正义基础上团结一致的思想。②明确规定了墨西哥教育的世俗性,指出教育应该保持完全不受任何宗教信条的干预,并在科学进步成果的基础上,反对愚昧无知及其造成的后果:奴性、狂热和偏见。专门或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宗教团体、各种宗教信仰的牧师和与传播任何一种宗教信仰有关的协会和团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师范教育以及面向工农的教育。③指出教育是民主的,认为所谓民主,不仅要把它视为一种法定结构和政治制度,而且还应视为一种建立在使人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持续得以改善基础上的生活制度。④强调教育是民族的,要使全体公民都了解自己民族的问题,利用自己民族的资源,维护自己民族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以及继承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⑤指出教育应是人本主义的,教育要为改善人类的共同生活作出贡献,其途径是既要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增强尊重人的尊严和家庭完整的观念,同时也要增强他们的社会总体利益的信念,而且还要尽力坚持所有人相互友爱和权利平等的理想,防止出现种族、派别、团体、性别或个人特权。⑥明确提出初等教育是强制性的,规定实行初等免费义务教育制度。⑦允许私人办教育,但在涉及初级、中等、师范和面向工农的任何一类或级别的教育时,不论是其中哪种教育,均应事先获得国家权力机构的批准。⑧获得自治权的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自我管理的职权和责任。⑨为了统一和协调共和国的教育,联邦议会将颁布必要的法律。颁布法律的目的是在联邦区、各州和市政府中分配教育的社会职能,确定应为这项公共服务事业提供的经济贡献。
上述九点规定,既是现今墨西哥教育制度的基础,也是墨西哥教育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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