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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卢加德条例》实施

1914年,拉各斯殖民地、南尼日利亚保护区、北尼日利亚保护区合并起来,成为英国的尼日利亚殖民地。卢加德在1912年开始合并工作时,就已基本形成了殖民地教育的思想。他认为应统一全尼日利亚的教育体制;教育部应培养政府和商行所需要的职员和所有懂英语和会计业务的人员,鼓吹发展职业教育,反对先发展基础教育。他主张由私人慈善机构无条件资助教育,由非教会力量对学生进行英国标准的世俗道德和人格教育,以便于殖民政府的控制和操纵;主张对前奴隶和学生进行实用教育,使之成为对政府有用的人。他反对教会用教育白人的方式来教育黑人,主张对黑人进行“非洲人教育”,使黑人满足于受到教育但又不改变现状;并主张将黑人按其社会地位分为三个等级进行教育。他反对对黑人进行宗教教育,将南方教会学校对黑人的教育说成是民族主义“颠覆力量”的根源,攻击教会学校没有能培养足够的黑人劳动力来满足殖民政府和商行的需要。1914年卢加德担任尼日利亚首任总督,就开始将其思想变为政策和法律。

卢加德1916年12月21日实施了他的教育条例即《卢加德条例》。该条例规定,总督有权建立政府学校;条例实施前建立的所有学校都应视作政府学校。在拉各斯殖民地和南尼日利亚保护地建立一个教育理事会,在北尼日利亚各省建立另一个教育理事会;两理事会主席由副总督担任,成员包括南北两地长官、教育局长、总督任命的与政府资助学校有关的2名或4名其他人员。教育理事会必须接受总督的指示或指导,主席随时随地有权召集会议。总督可在各地建立学校委员会,由地方长官任主席,并由与教育理事会相应的人员组成。在教育理事会和学校委员会中,主席与其他三人即可构成法定人数。非政府学校的校主如不亲自管理学校,须任命代表负责处理政府有关教育问题的安排。每所学校的管理人必须在每年1月向总督呈交报告,汇报学校全部详细情况。学校应允许教育局长或督察随时视察学校,并提供其所需有关师生和学校管理情况的信息。按条例注册的非政府学校和培训机构,都可按条例规定的数量和条件向政府申请资助款。申请需由教育局长推荐,经总督批准。对于自我资助或为校主赢利的学校,对总督认为给予资助后会削减收费的学校,对注册和年报中有虚假情况以至会影响资助数量的学校,对条例实施前没有建立教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北方(伊斯兰教)各省地区开设的教会学校或培训机构,都不给予资助。总督可以制定并实施各种法规,对各级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能、政府资助款额及其发放方法、学校考试及教师资格确认方法、账目等档案的保存、学校的宗教和道德教育方式等广泛问题作出规定。

《卢加德条例》统一了尼日利亚的教育制度,同时也给予了总督在教育方面的最高权力。这一条例是卢加德在尼日利亚控制教育并排斥教会在教育中的地位的重要手段,它还阻止了基督教会在北方伊斯兰教地区发展教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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