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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暂行条例》公布

国民政府大学院于1928年3月颁布了有关中学教育的法规——《中学暂行条例》,共25条。《条例》规定:中学教育应根据三民主义原则,继续进行小学教育的基础训练,以增进学生的知识和技能,为预备研究高深学术和从事各种职业打好基础,以达到适应社会生活的目的。中学阶段分为初级中学3年,高级中学3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学4年,高级中学2年。初级中学主要进行普通教育,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各种职业科目,高级中学分设普通、师范、农业、工业、商业等学科。中学所教授科目分为必修和选修,所采用的教科图书必须是中华民国大学院所审定的教科书。该条例还对中学的入学、学习、毕业、休假等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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