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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采用选科制

1917年10月15日,北京大学召集会议,议决着手进行学制改革,仿照美国大学学制,采用选科制度。具体办法规定:①各科皆有系统之编制。②学生以习满若干单位为毕业(每周1时,全年为1单位),不必拘定年限。③预科40单位,以3/4为必习科,以1/4为选科。选科皆由各预科主任依程度指定。④本科80单位,一半为必习科,一半为选科(理工科酌量减少)。⑤本科学生入校时,皆须择定本科教授一人为导师。⑥选科于本门专治一系外,更应当兼治与专科有重要关系者,其尚愿旁治他学者亦听之。⑦凡前一学年平均分数在甲等者,本学年可择选科规定之最多单位。此为中国大学实行选科制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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