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伦理准则》制定
任何职业都必须遵守其道德准则。教师在工作中会与许多人发生关系,如教育委员会、行政管理人员、督学、教师、非教学人员、学生、家长以及社区的人员。教师经常面临这样的问题:教师可以接受学生的礼物吗?教师可以和家长议论其他教师的短处吗?教师应该支持他所不信任的学校政策吗?教师可以在开学前两周无视与学区签订的合同而去接受更好的工作吗?为了对教师行为进行规范,1896年,佐治亚州教师联合会在美国率先制定了《教师职业伦理准则》,以后许多州都制定了类似的文件。
1924年,全国教育联合会任命起草委员会,1929年正式通过《准则》。1963年,全国教育联合会采纳了《准则》,并进行了修订。这一《准则》已被美国各州教育联合会所采纳,而且每隔5年要进行全面的复审。《准则》的内容包括序言和4条准则。序言强调,教师应是有价值、有尊严的人。他应追求真理、优秀和民主社会公民的特性。为此,保护学和教的自由、保障为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是最为根本的。教师在接受职位时必须遵守本准则。
准则的第一条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教师的成功是用每个学生的进步来衡量的,教师必须激发学生的探究精神、鼓励学生去获取并理解知识,形成有价值的目标。为此,教师必须遵守8条规定:①不得因不正当理由去限制学生学习的独立性和了解各种不同的观点。②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教学内容。③必须尽力保护学生免受环境对其学习、健康或安全的损害。④必须使用不使学生感到不必要的窘迫或受辱的方式进行教育。⑤不得因种族、肤色、教义或民族而拒绝学生参与某种有益的教育活动,不得歧视学生。⑥不得利用与学生的职业关系去谋私利。⑦必须对教学过程中了解的事情保密,除非教育需要或法律要求。⑧不得为获报酬而辅导本班学生,除非找不到其他合格教师。
其余三条准则分别对公众的责任,对专业的责任,对与同事、与学区的关系等作了规定。全国教育联合会设立了职业伦理常设委员会,有权将违反准则的人员开除出全国教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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