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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普及教育法令颁行

1858年,芬兰大公国首次颁布普及教育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四项方针,以促进普通教育的发展:①学校系统应在所属的城镇设置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学校的日常工作。②学校应与教会分离,归属地方当局领导。③各地区都应建立独立的地方学校系统。④建立教育学院,培训初等教育的师资。该法令还规定,普及教育的宗旨是培养美德、增强体质、促进文明和传授有用的知识。初等教育的方针是提供以宗教为基础的广泛的、全民的普及教育。

1858年颁布的普及教育法是政府与教会分离后,社会对教育脱离教会成为全民的和世俗的机构这一要求的产物。它极大地促进了地方政府主管的世俗学校的发展,并为芬兰1921年《普及义务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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