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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宽容法案》颁布

1662年《国教统一法》颁布后,遭到了清教徒的强烈抵抗,迫使2000多名牧师离开谋生的岗位,寻求独立。他们中大多数人生活在津和剑桥,一些人因为被剥夺了牧师的薪金,转而从事教学活动。尽管《五英里法》(The Five Mile Act)有限制,但他们还是在一些偏僻乡村建立了一些私立学校,讲授新教福音书。这些学校在17世纪初发展缓慢,因为开办此类学校是极为秘密的。到了18世纪,则变成一支重要的教育力量。1688年,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形势的影响下,英王不得不给新教各派以信仰自由。

1689年5月24日,英国国王威廉三世(William Ⅲ,1688~1702年在位)颁布了《宗教宽容法案》。英国的宗教宽容是给予个人的。形形色色的新教崇拜形式可以并存。不从国教派者大约已占全国人口的1/10,主要分为长老派、公理派、浸礼派三大宗派。尽管他们仍须向国教会缴纳什一税,并受到另一些限制,但毕竟争取到了基本的宗教自由,这些宗派后来被称为英国的独立教会。然而,他们赢得的权利并未给予否认三位一体论者,也未给予罗天主教徒。1779年英国国会修正了《宗教宽容法案》,以宣誓承认信仰《圣经》取代了承认《三十九条信纲》中的教义部分,又在1813年取消了对否认三位一体论者施加惩罚的条款。

《宗教宽容法案》颁布的结果是,非国教会牧师获得信教的自由,进而他们兴办的大量学校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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