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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兰士瓦通过《伯格斯法》

1872年托斯·佛·伯格斯就任总统后,促使行政院建立的委员会起草了超出当时思想束缚的、世俗性较强、以教育总监为主要领导的新教育体制方案。人民议会对此方案提出了质询,并要求国务秘书重新起草报告。在此基础上,人民议会于1874年通过了在上述报告基础上制定的第4号法规《伯格斯法》。

《伯格斯法》规定,教育总监为教育部首要负责人,他直接对人民议会及其执行委员会负责,每年应对这些机构提交关于学校现状、所使用经费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关于下一年情况的估计。总监的薪金为每年600英镑。他必须尽可能多地亲自走访学校,至少每年一次,解决教师与学校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该法规定,地方教育管理机构的成员由各区公民选举产生。各地区学校的校长在问题不涉及其本人和学校成员时,也享有一票投票权。各地区学校委员会的功能包括:拥有选择或解雇其教师的权力,但须得到教育部批准;教师有许可证才能任教;建立新学校,选择校址;负责建设足够的校舍,提供教学用具;作为法人拥有学校财产,所有现有校舍建筑都免费登记在这些委员会名下;委员会举办年度公共考试,并颁发奖金;由学校委员会的司库征收学费,接受政府拨款,以这些收入来支付教师工资;每月必须向教育总监呈交关于学校状况的报告。

1876年,这一法律正式实施。由于该法律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教育管理机构的诸多权力而极少规定其责任,也由于整个德兰士瓦实施这一法律的条件并不成熟,特别是缺乏促进教育发展和改善教育管理状况的人才,政府建立的资助拨款学校实际上成了政府完全负担的学校,从而使《伯格斯法》规定的教育体系的责任完全落在国家特别是教育部身上。再加上《伯格斯法》的指导思想世俗性、超前性太强,致使这一法令至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无法实施。但该法令与伯格斯的其他教育政策对以后德兰士瓦教育发展起着引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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