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令》颁布
明治初期,日本一直没有一部关于学位制度的法规。进入明治中期以后,通过森有礼的学制改革,日本的各项教育制度基本趋于完备,学位制度也同时确立起来。1887年5月21日,文部省颁布《学位令》,对学位的种类、授予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1887年的《学位令》规定:“学位分为博士和大博士两等”,“博士学位分为法学博士、医学博士、工学博士、文学博士、理学博士五种”;“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方式是:对于进入研究生院学习、通过规定的考试者,由文部大臣向其授予博士学位。另外,对于具有与研究生院同等学力者,经帝国大学评议会对论后,由文部大臣向其授予博士学位”;“对于博士会议认为在学术上具有特殊功绩者,经内阁会议讨论后,由文部大臣向其授予大博士学位”。
虽然1887年的《学位令》规定学位层次包括“博士”和“大博士”,但实际上“大博士”学位并未向任何人授予,其名称也于1898年修改《学位令》时被取消了,因而战前作为真正授予的学位只有博士学位。在自《学位令》颁布至1898年的12年间,日本共向139人授予了博士学位,其中法学博士获得者19人(占13.7%),医学博士获得者38人(占27.3%),工学博士获得者31人(占22.3%),文学博士获得者15人(占10.8%),理学博士获得者36人(占25.9%)。
根据《学位令》的规定,学位授予权直属文部大臣,但帝国大学评议会具有推荐、审查权;学位授予的基础条件是原则上具有研究生院学历或同等以上学力。实际上,《学位令》实施后存在课程博士、论文博士和推荐博士三种类型的博士学位。在上述139名博士学位获得者中,帝国大学评议会或校长推荐的博士最多,有116名,占83.2%;其次论文博士有19名,占近14%;课程博士只有4名,占2.8%。
上一篇:制定《教学用图书检查条例》下一篇:《教育敕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