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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学制》

1873年,文部省对1872年8月3日颁布的《学制》进行了3次增补,使其由原来的109章增加到213章,成为包括教育各方面内容的比较完整的法令。

1873年3月18日,文部省颁布《学制二编》(文部省布告第30号),其内容包括“海外留学生规则”(第110~153章)、“神官僧侣学校”(第154~158章)和“学科毕业证书”(第159章)三部分。

同年4月17日,文部省发布第51号布告,颁布“贷费生规则”,对《学制》中关于贷费生的规定作了更加详细的补充规定。同年4月28日,文部省发布《增补〈学制二编)布告》(文部省布告第57号),对《学制二编》作了补充规定。《增补(学制二编〉》对专门学校作了补充规定:专门学校是“依靠外籍教师进行教学的高上学校”;设立的目的是权且将这类学校当做带有师范性质的学校,期望在此掌握学术者日后能用本国语向本国人教授这些学术内容;专门学校包括外语学校、兽医学校、商业学校、农业学校、工业学校、矿山学校、诸艺学校、理学校、医学校、法学校等。这些学校的修业年限不同,外语学校为4年,兽医学校、商业学校、农业学校的预科为3年、本科为2年(共5年),工业学校、矿山学校、法学校的预科为3年、本科为3年(共6年),诸艺学校、理学校、医学校的预科为3年、本科为4年(共7年);专门学校毕业与大学毕业为同等学历,授予学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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