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大学规则》和《中小学规则》
明治新政府成立后不久,中央政府和地方各府藩县立即着手复兴或新建各级教育机构。为了确定教育基本方针和规范学制、学科等事项,1870年3月20日,当时具有中央教育行政官厅职能的“大学”制定了《大学规则》和《中小学规则》。
《大学规则》由阐述大学目的的“学体”和规定其制度内容的“学制”、“贡法”、“考试法”、“学费”、“学科”等六部分组成。开首部分的“学体”指明了学校应讲解“纲常”、“政刑”之道,“施之实用于天下国家”;同时应研究“孝悌彝伦之教、治国平天下之道、格物穷理日新之学”。并且认为只有“兼学内外”,“彼此相资”,才符合“立基于天地之公道,求知识于世界”的圣旨。同时强调学校的实用性,一改过去重视国学的方针,表明了以“求知识于世界”为宗旨的教育观。
《大学规则》规定:全国设立一所大学,各府藩县设置中小学;它们均应遵守“大学”颁布的规则,培育人才,以供国家之用;大学是“讲授广博人文知识和成就才德之所”;欲入大学者,须首先经地方课考,诸学渐熟后,方可获准向大学贡进。也就是,《大学规则》制定了一个由中央的大学到府藩县的中小学的学校制度体系,其职能是培养“供国家之用”的人才。
大学学生须是年龄30岁以下、经地方考试合格者;由地方贡举的大学生,可学习自己喜欢的科业,接受博士、助教的指导,在学期限为3年,期满则退学;贡举人数有一定限制。考试在每年仲春、仲秋两月,如登优等甲科,则就其条件反复讨论,对于判定言行相符者,向“廊庙”(政府、朝廷)具文申奏,供其任用。大学的学费由府藩县缴纳的特定资金支付。大学的学科实行五分科制,包括:教科(神教学、修身学),法科(国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万国公法、利用厚生学、典礼学、施政学、国势学),理科(格致学、星学、地质学、金石学、动物学、植物学、化学、重学、数学、器械学、度量学、筑造学),医科(预科为数学、格致学、化学,本科为解剖学、原生学、原病学、药物学、毒物学、病尸剖检学、内科、外科及杂科治疗学),文科(纪传学、文章学、性理学)。
《中小学规则》由“小学”和“中学”两部分组成。小学:8岁入学,15岁毕业,修业年限为7年。学习普通学科,兼学五项专门科目的大意,课程包括句读、习字、算术、语学、地理学五科大意。小学学习期满后升入中学。中学:招收小学学习期满者,16岁入学,22岁毕业,修业年限为7年。学习专门学科,科目与大学的五项科目相同,但程度稍低。选拔优秀中学毕业生,推举到大学。
《大学规则》和《中小学规则》制定了一个以“大学”为顶点,以“中学”和“小学”为从属的统一学校制度。应当指出的是:①这个学制具有模仿西欧建立复线型学制的倾向,大学和中学均实行五分科制,中学相当于大学的预科,小学为升入大学作准备也学习“五科大意”,它们都不是为国民大众设想的学校。②大学学科实行五分科制,改变了过去以国学、汉学、洋学划分的状况,这表明大学教育中开始出现欧化主义。但是,根据与这两个规则几乎同时制定的“三科必读目”,教科、法科和文科的必读书目都是国学、汉学的基本文献,这表明大学的教育方针或者说整个教育的方针仍具维护传统的一面。③这两个规则仅限于成案阶段,并未实际施行。
上一篇:明治政府开办“大学校”下一篇:设置文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