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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教育条例》颁布

1893年,根据印尼社会发展状况,荷兰殖民当局首次在《东印度国家宪法》第125号法令中公布了《原住民教育条例》。颁布此条例的主要原因在于殖民政府对原住民学校的办学成绩不满意。这首先是教学计划内容过度集中造成的;政府开始注意到教育普通百姓对于巩固政权的重要性,感觉到受教育的不能只限于上层人士的子弟;殖民政府认为印度尼西亚社会对教育存在着两种需要,上层人士要求教育为他们带来进步,使他们的子弟能够具备越来越高的公务员条件;下层人士只需要讲授读、写、算等基本课程的小学教育。条例把原住民学校分为一级学校和二级学校。一级学校专为贵族及上层人士的子弟开办,旨在满足政府公务员、商业人员及职员的需要。其学制为五年制,开设语文、数学、地理、历史、自然、绘图、土地测量等课程,由师范学校毕业生担任教师,用方言讲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用来语授课。二级学校在于满足普通老百姓对教育的需要,其学制为三年制,课程只是读、写、算等基本要求,没有明确的师资要求,一般以方言讲授。《条例》的颁布不仅满足了殖民当局需要培养越来越多的买办人员的要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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