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理

王国维阐释“理”的理论。“理”是中国哲学史研究的重要范畴,历来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形成不同的派别。王国维从剖析《易》、《荀子》、《韩非子》、《说文解字》等古代典籍中的“地理”、“腠理”、“文理”、“箴理”、“伦理”等概念入手,对比西方哲学有关“理”的词汇,说明“理”不是一独立存在的实体,只是一虚幻的概念。其涵义应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理”即理由:就自然界说一切事物必有所以存在之故,就人的知识的一切命题必有其论据,所以充足理由律为“世界普遍之法则”与“知力普遍之形式”。狭义的“理”即是理性,指的是人类思维对现实的概括反映,是将直观的观念进行分析、综合、概括而得的概念,并由概念、判断、推理、论证而组成的知识,所以理性是“吾人构造概念及定概念间之关系之作用,而知力之一种也”(《静庵文集·释理》)。王国维根据Ⅰ.康德、叔本华的观点,认定“理”之为物,但有主观意义,而无客观意义,由此对朱熹之所谓“理”展开了批评。指出朱熹预想一客观的“理”存在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过是其一部分而已。这实际上是忘记了普遍概念本是从具体实物中抽象出来的,如果认为离开具体实物别有一种实在性,如把“有”视为离心物二界的“特别之一物”,那便成形而上学的概念了。“理”的本义是剖析,但朱熹却把“理”形而上学化,谓理为太极,以为天理可以体认、自证等等,其实不过是培根所谓的种族偶像、康德所谓的先天幻相罢了。这种幻相“不存在于直观之世界,而惟寄生于广莫(漠)暗昧之概念中”(同上),是求真理者必须加以深察明辨的。此外,王国维严格区分了真与善、理性与德性、行为之理由(动机)与行为之标准(善恶)等,严格划分了认识论与伦理学的界限。王国维对“理”这一范畴的深入探讨,无疑推进了中国哲学的近代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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