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命
王国维有关探讨命的理论。认为“命”有两种意义:一种是所谓人的祸福寿夭皆为命中注定的,如“死生有命”的“命”,可称为定命论(宿命论);一种是所谓人的善恶贤不肖之“命”,一切动作皆由前定的,如天命之谓性,可称为定业论(决定论)。他考察了中国哲学史,认为除墨子以外,都以宿命论的观点论“命”,但又非纯宿命论,兼有意志自由论的倾向。在西方哲学史则长期争论决定论与意志自由论的问题。如,1.康德主张在现象世界中,在人们的经验内,到处受因果律所支配,一切都是必然的;但在经验所达不到的本体世界,因果律不适用,一切都是自由的。所谓自由是意志离感性冲动而独立、纯粹理性之能现于实践。这是由于理性的力量,自由虽也是因果的一种,只不过意志自由的因果与自然界的因果性质不同,原因在我,不在外物。王国维认为康德关于自由的定义不确切,而赞成叔本华的说法。因为因果律在自然界与人的意志中都同样存在,意志进入经验界,就无不受动机所决定。意志的本体有无自由,固然无从知晓,但在人的经验世界中,自由亦不过是一空虚概念,没有实在内容。人的行为皆有动机,动机表现意志,即生存意志,亦即求生欲望。生命的基本原则,支配意志,所以意志也是不自由的,故生命应是悲观主义的。但王国维又认为,因为人有理性,在理智上有辨别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以形成心理压力改正行为,抑制自由。因责任具有实践上的价值,决定人的行为的动机,这说明人的是非善恶离不开社会影响、文化教育等条件,善恶观念的判别也就由此植根于人的意识或意识之中,所以自由和必然性是有联系的。王国维把道德行为的必然性和自由置于现实生活之中,从而纠正了中国古代伦理思想中的宿命论和意志自由论都带有片面性的弊病,把关于“命”的认识深化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