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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书籍:法律辞典

西方法学理论中最古老、最长久的一种理论和学说。它表示了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它不同于实在法,即国家或其他人类组织制定的法。一切自然法学说的出发点是“理性”和“人性”。自然法思想产生于古希腊和古罗,经历了中世纪,到17、18世纪走到了高峰,史称为“古典自然法学”。其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斯宾诺莎,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利亚,德国的S.von·普蒙道夫和C.von·沃尔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又开始出现新的自然法学说,史称“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J.夏蒙,德国的R.施塔姆勒,美国的L.L.富勒以及J.B.罗尔斯和R.M.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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