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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书籍: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根本大法,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该宪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它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该宪法在其“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第2章“国家机构”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实施,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务院总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决定大赦、战争和和平问题等。同时还规定了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构。在1954年宪法的第3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居住和迁徙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的自由,享有劳动、休息、受教育等权利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该宪法还在其第4章中规定了国家象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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