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书籍:法律辞典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现行宪法的《序言》第7自然段和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款、第11条和第28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其修改和补充的具体内容包括:(1)关于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增加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相应地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的提法,并将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2)关于宪法第5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关于宪法第6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关于第8条第1款,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应地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5)关于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去它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并将本条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关于宪法第28条,将其中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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