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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组织

书籍:法律辞典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对称。指由若干国家或政府基于一定目的依国际条约建立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所指称的国际组织,一般即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与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接受和派遣外交代表;不拥有主权,也不拥有领土和居民,其法律能力来源于成员国授权,通常只限于为达成其宗旨和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范围。为实现其目的和宗旨而常设的内部机构,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以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大机关为主体的三重制结构。成员国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组织内部应处于平等地位,但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具体表现在某些机构的特殊组织规则、投票制度中的否决权和加权表决制等方面。为保障实现宗旨和有效行使职权,一般给予组织本身及其工作人员、各国常驻或临时派往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必要的特权与豁免。由成员国摊缴会费和捐助经费以开展活动。具有国际赔偿请求权和司法诉讼权,并对其本身或工作人员违反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对违反组织基本义务的成员国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制裁。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近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发展的产物,其基础源于很早开始的国家间的民间交往和后来形成的政府间的国际会议。19世纪初出现政府间专门组织的雏形——国际河流委员会;19世纪中下叶,出现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一些政府间专门的国际行政组织,如国际电报联盟、邮政总同盟、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间国际组织大量增加,活动范围已遍及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相互间协调关系也在日益加强,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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