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继承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一国政权更迭所引起的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向新政府的转移。起因于一国国内发生革命或政变的情形,是在同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情况下新旧政府间发生的继承。有些学者根据政府变更不影响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国家继续性原则”,否认政府继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经革命或政变产生的采取与旧政府根本对立的社会制度的新政府,必然对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对外政策发生巨大影响而引起政府继承问题。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新政府拒绝承认前政府的全部政治和经济义务;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废除沙皇和临时政府缔结的掠夺性条约,拒绝偿还其一切外债,但继承俄国政府在国外的一切财产和权益,为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提供了实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是中华民国的延续,但两者的政权性质根本不同,因此也发生政府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继续享有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而对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则区别对待;对历届旧政府所缔结的条约加以审查,接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继承一切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何地,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对此前历届政府的旧债,则视债务的内容和性质予以区别对待;凡属恶债者,一概不予继承;凡属合法债务,则与有关国家协商,妥善解决债务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在联合国及其机构的代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也有学者认为,上述的苏联和中国革命所引起的继承,在性质上属于新的历史类型的国家继承而不是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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