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表示
即虚伪的意思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特征在于,当事人之间欠缺效果意思,并不想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虚伪表示构成要件:(1)须有意思表示之存在;(2)须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3)须表意人本人对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有认识;(4)须其非真意表示与相对人通谋为之。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共同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意思上的联络,始能构成通谋。也就是说,虚伪表示须有两个非真意存在,即表意人的虚伪意思表示和相对人的虚伪意思表示,并且这两个虚伪意思表示互为条件,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必要。如果表意人和相对人为数人时,则只有表意人全体和相对人全体共同为虚伪表示而有意思上的联络时,始构成虚伪表示。虚伪表示的目的对虚伪表示的构成并不产生任何影响。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无效。所谓无效指对双方当事人均属无效,纵令第三人主张为有效,当事人之间也不因此而为有效。第三人知悉他人之间的虚伪表示则为恶意第三人,对于恶意第三人而言,虚伪表示为无效。因为第三人知其为虚伪表示,不因其无效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第三人如果不知他人之间的虚伪表示,则为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不得以虚伪意思表示无效而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对于第三人主张其行为的无效,第三人主张无效或有效,则根据他的自由选择而不受限制。表意人一旦与行为人为虚伪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为无效。但是,基于某种原因,即便构成虚伪表示,亦可被排除适用。这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1)为保障公众信用和交易安全而须牺牲当事人的利益时,得排除虚伪表示之适用。例如,向公众发行股份的行为在公司成立后不得以虚伪表示为由主张其无效;(2)关于身份行为。为尊重当事人意思,婚姻无真意应为无效,善意第三人不得主张其为有效。关于虚伪表示之规定,原则上准用于意思通知和观念通知。如果意思通知或观念通知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意思通知或观念通知,则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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