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开具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如下一种或多种不同方式:①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他人”,无论是单位还是非单位,也无论其是否商贸单位,且不问为他人开具此类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确定目的如何。“虚开”,包括其一,他人未予购买任何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商品、或他人未予提供任何应税劳务,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二,以夸大他人所购商品的金额或所提供的应税劳务量的手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②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指自己未予购买任何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商品、或未对任何人提供应税劳务,而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或者夸大自己所购商品的金额或所提供的应税劳务量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④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通常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居间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不待任何实害结果发生,即便构成本罪既遂。(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即行为人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并有害于社会,依然为之。但法律上没有将本罪明文规定为目的犯,表明了国家法律对此从严打击的基本法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其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单位。根据本罪的行为内容看,成立本罪主体者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和代开票单位,但法律规定上不以此为限。根据中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对实施了本罪的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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