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经过一定法定程序,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问题所作出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行政处理中一种比较正规的行为。行政决定的特征是:(1)直接处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2)以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3)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4)具有单方面意志性。(5)其效力具有一次性,不得反复适用。(6)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一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决定的内容涉及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在权利方面:赋予权利或剥夺权利;在义务方面: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行政决定的种类,首先,根据行政管理领域划分为:公安决定、民政决定、财政决定、税务决定、金融决定、审计决定、海关决定、环境保护决定、工商管理决定、劳动人事决定等。其次,根据其所涉及的内容分为:权利性决定、义务性决定和混合决定。再次,根据对相对人发生的影响分为:不利决定、制裁决定和收益决定。行政决定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是:(1)申请或确立。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接受申请,确立决定项目。(2)调查和核实。(3)讨论与表决。(4)审批与备案。(5)告知相对人或公告社会。行政决定对于相对人具有拘束力,但只限于作为决定对象的相对人。相对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不影响行政决定的先行执行力。行政主体一经作出行政决定,不得任意改变。行政主体应承受行政决定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如行政决定失当或违法,由行政主体负责补救;如因违法决定造成相对人财产上的损失,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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