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基于行政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而形成的。行政隶属按其密度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领导关系,二是指导关系。领导关系还可分为单重领导关系和双重领导关系。在领导关系中隶属方(即领导方)可以命令、指挥和监督被隶属方(被领导方)的工作,前者有权直接撤销或改变后者的行为。这种权利和义务不适用于指导关系。中国的行政指导限于业务指导,而且指导方对被指导方没有命令指挥权,也没有直接的监督权。由于行政指导并不直接引起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一般的行政法理论对其研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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