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古老的法律形式之一,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及中国古代的刑书、刑鼎,都产生于公元前500年以前。现代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受何种刑罚惩罚的法律。根据不同的意义或从不同的角度对刑法所作的划分是刑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可分为以下几类:(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所有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的刑法典,国家针对某一种犯罪或某一类犯罪所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也称为特别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也称附属刑法)。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典。(2)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对任何人、在任何地和任何时间都普遍适用的刑法,如刑法典;特别刑法指只对特定人、特定事项或特定时间适用的刑法。(3)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单一刑法指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具有独立性;附属刑法指其他法律(行政法)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附属于其他法律。(4)实质刑法与形式刑法。实质刑法指不具有刑法的名称和形式,但内容却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中的犯罪与刑罚规定;形式刑法指具有刑法法典的形式和名称,并且这种法律的表现形式本身即表明其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如刑法典和其他单行刑法。(5)实体刑法和程序刑法。实体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本来意义上的刑法;程序刑法指适用实体刑法的程序法律,如刑事诉讼法。(6)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刑事刑法指以刑事犯或自然犯为处罚对象的刑法;行政刑法以行政犯或法定犯为处罚对象的刑法。刑法的渊源主要是刑法典、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空白刑法,此外,刑法的解释以及国际条约中的刑事条款也是刑法的渊源。在英美国家,习惯法、刑事判例也是刑法的渊源。历史上有四种类型的刑法,即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资本主义刑法和社会主义刑法。刑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以强制力要求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刑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主要形式。同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相比,刑法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刑法规定的内容与其他法律不同,刑法是规定行为人的刑事违法行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外),规定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及刑事制裁方法;其他法律主要规定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制裁方法是民事制裁方法和行政制裁方法。其次,刑法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不同,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极广,凡涉及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利益的重要社会关系,刑法都予以保护;其他法律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或行政关系。再次,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程度与其他法律不同,刑法规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刑事制裁手段,即适用刑罚,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刑罚可以剥夺刑事违法者的人身自由权、政治权、财产权直至生命权;民法规定对民事违法行为适用民事制裁手段,行政法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制裁手段。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参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参见“罪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原则(参见“责任原则”)、法益原则(参见“法益原则”)。此外,中国《刑法》还将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作为刑法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整个过程应当遵循的原则。刑法整体依照一定的规律、顺序和联系构成自己的体系,即刑法的体系,有的国家刑法按照卷、篇、章、节的体系组成,有的国家刑法按照篇、章、节的体系组成,如中国刑法体系是按照篇、章、节的体系组成,第一篇为总则、第二篇为分则,篇以下分章,章以下分节。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在司法中的具体应用的阐明,被称为刑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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