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书籍:法律辞典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立法会负责。《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并宣誓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其职权有13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2)有权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公布法律。(3)行政管理方面,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4)人事任免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的主要官员,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主要官员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5)执行中央指令和办理中央授权事务。(6)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自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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