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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相当于香港原有的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地方法院设立于1953年,是一级中层法院,在民刑事方面都只有有限的审判权力。民事方面,管辖涉及款项不超过几万元的索偿案件,以及年租或应课差饷不超过10万元的纠纷案件。刑事方面有权审理较为严重的案件。地方法院所判刑期不得超过7年。地方法院还有权受理不服印花税署署长确定的印花税额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地方法院审理案件不用陪审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设立了区域法院,用以取代原有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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