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债务人的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先取特权的目的是为保护特定人的利益或特定情形中债权人的利益。先取特权的存在必须以事先存在的债权为前提。其一般规则是:以共益费用、受雇人的报酬、殡葬费用和日用品的供给为原因而成立的债权,于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可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