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作品
书籍:法律辞典
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由于哑剧也具有与其相同的性质,所以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一般将舞蹈作品和哑剧作为性质相同的一类客体。舞蹈作品和哑剧是否须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才受到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伯尔尼公约》在1948年6月26日修订布鲁塞尔文本之前,一直要求舞蹈作品须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直到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产生之后,《伯尔尼公约》才取消了这一条件,它规定公约各缔约国可在国内法中自由规定是否要求固定。在强调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固定性的国家,仅对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舞蹈作品(如舞谱等)进行保护,即兴表演的舞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将形体动作本身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并不强调这类作品必须固定在某种载体上。
上一篇:五种航空自由下一篇:伍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