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法律形式之一,即司法审判的成例。“行事”,指“已行之事,旧例成法”。秦朝法网详密,“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法官断案须严格秉照法条,但遇到法无明文或案件不适,也可不拘法条而依理判决,之后上奏朝廷批准,此例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参考价值。主要起到注释、填补和修正法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