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定宪法的方法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即根据将要组成联邦的各国代表举行专门会议(如国际会议、制宪会议)通过的协议而制定的宪法。这种宪法对联邦与各成员国之间的权利关系及其权限等共同遵守的重大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类似结成联邦的“条约”,故称“条约宪法”。又此种宪法系依照多数成员国的一致同意而制定,故又称为“联邦宪法”、“国家宪法”、“各邦协定宪法”。如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均为典型的“条约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