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国际法主体间依照国际法创设、变更或终止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国际交往重要的法律形式和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基本特征为:(1)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2)应以国际法为准;(3)旨在确定有关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以书面形式为主。具有广狭两义。广义上指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法主体间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论其用何种名称;狭义上仅指广义条约中被冠以“条约”名称的。国际法称的条约指广义的条约,可冠以各种不同的名称,主要有:条约、公约、专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宣言、换文、总文件或最后文件等。使用不同名称在外交实践中各有一定含义,但名称的选择并不完全一致和固定,条约名称不同也并不意味着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仅是在缔结形式上有差别。可按不同标准将条约分类。按缔约国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按条约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将条约分为政治、法律、边界、边境问题、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农林、渔业、卫生保健、邮政电信、交通运输、战争法规和军事等14类;按条约有效期,可分为永久性条约、临时性条约、无限期条约和有限期条约;按缔约国可否增加,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性条约;按缔约权限分为元首间条约、政府间条约、国家间条约。条约随国家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生而产生,并随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历史可远溯到古代社会。公元前3100年的拉什加和乌玛两城邦缔结的疆界条约和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缔法的同盟条约,是现今发现的最古老的两个条约。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被认为始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国订立的第一个近代条约,当属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条约制度得到很大发展。据统计,从1815年-1924年,各国就缔结了18,000个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条约数量激增。1946年-1978年仅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的条约就达25,000件。条约已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长时期中,有关条约的规则主要是依据国际习惯法和各国的国内法和实践。20世纪以来,开始编纂条约法。在联合国主持下,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适用于国家间条约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已于1980年生效。1986年又通过《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组织间缔结条约的公约》,迄今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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