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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

书籍:法律辞典

①又称“领土添附”。一国领土由于新的土地形成而增加。分为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前者指由于自然作用而产生的土地增加,如在河口形成的三角洲、河岸或海岸涨滩(alluvion,受水流冲积造成的土地增加)、新生岛和废河床等;后者指由人工手段造成的土地增加,如沿河流、湖泊或沿海岸线修筑堤堰、防波堤、围堤等。在各种添附中,有些添附,如内水中出现新岛屿、内河河滩、围湖造田等,仅改变国家现有领土中领陆与领水比例,该国领土并未随土地增加而扩大;而另一些添附,如河口新生三角洲、海岸涨滩、领海中形成新岛屿、围海造田等,则会使一国的领海基线外移而扩大该国领土。因添附形成的领土扩大不需要有关国家采取任何特别步骤或取得别国认可,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自动取得领土的方式。一国经添附方式取得新领土,是以邻国领土或人类共有水域(公海)相应减少为代价的。实践中,发生在界河中的添附情形比较复杂。通常认为,如果界河一岸缓慢和逐渐形成涨滩并致使河道自然改道,则通过河流的中间或主航道的国界线也随之变动;如果界河因急剧变化而改道或在一岸堆积大量泥土,则国界线维持不变;如果一国未与对岸国商量就在界河一边河岸筑堤驱使河水向对岸流动和使河中界线移动从而增加本国领土,则这种人工添附不合法。在河口或领海内产生的三角洲,当然为河口和领海所属国的领土。在领海外产生的三角洲,也应属于产生三角洲的河口所属国。在领海内产生新岛屿,该国领海范围就从该岛屿的向外海岸起算。在公海内产生的新岛屿,不属于任何国家,而是一种无主地。对在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或在未露出水面的岩石上建造的灯塔能否作为一国领土,则尚有争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或在海洋任何区域内部署或使用的任何种类的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都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②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指一物因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附着于他物之上的事实。在添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之间,一般有主物和从物之分。添附主要是指从物对主物的添附,即从物添附于主物,与主物不可分离。添附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和动产与动产的添附。(1)动产与不动产添附时,动产所有权消灭,转归不动产所有权人所有,即土地或主物的所有权人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该项动产的所有权。同时,动产上第三人的权利也同样归于消灭。但是,因添附而失去其所有权的动产所有权人,可以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请示金钱补偿。(2)动产与动产的添附,是指两个不同所有权人的物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巨。动产与动产的添附如导致合成物的出现,各动产所有人共有其物。如添附后的动产,可区分主物与从物的,则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其所有权。即使取得人为恶意,仍可依添附取得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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