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替补赔偿”。指迟延履行后的给付对债权人已没有利益的,债权人拒绝履行并要求赔偿因不履行产生的损害。所谓赔偿因不履行所生的损害,实质是代替给付的赔偿,其中应包括债权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履行已没有意义的事实应由债权人举证。于债权人是否有利益应依一般社会概念和具体情况而定。迟延填补赔偿的计算与履行不能的损害赔偿计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