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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一方面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另方面构成对公职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和亵渎。侵犯对象是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款、贷款等国有资金,和国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的法规,实施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不能作为本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为本单位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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