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名。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私自放走敌方被俘人员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俘虏释放制度,具体指向我军战场纪律,它由法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条例、条令等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主要是负责关押、看押俘虏的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47条规定,私放俘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