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
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在中国,清算组的组成有以下特点:(1)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其组成人选由法院决定,法院也可撤换清算组成员,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清算组的成立,清算组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2)人民法院必须在破产宣告后15日内指定成立清算组,对清算组的指定不能久拖不决;(3)清算组的成员应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人民法院不得随意指定清算组成员。依中国法律,清算组有以下职权:(1)接管破产企业,要求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其办理移交手续;(2)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3)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4)询问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提供必要的协助;(5)要求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向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6)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7)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8)承认取回权和破产抵消权;(9)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所转让的财产;(10)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仲裁;(11)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12)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等。清算组执行职务时,还应当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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