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成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以审判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前南斯拉夫领土上犯有严重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罪犯,同时批准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该规约共34条。关于法庭的职权,该规约规定,法庭有权起诉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前南斯拉夫领土上犯有严重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第1条)。该国际法庭有权管辖下列4种罪行:(1)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诸公约的罪行;(2)违反战争法律或习惯的罪行;(3)种族灭绝罪行;(4)反人类罪行(危害人类罪行)(第2条至第5条)。法庭由一个上诉庭、两个审判庭、检察官和书记处组成。法庭有不同国籍的法官11人。上诉庭由5名法官组成。审判庭由3名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提出的一份法官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法庭由法官中选出一名庭长。法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检察官是法庭的独立机构。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前南斯拉夫领土上犯有严重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们。检察官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指定。书记处负责处理国际法庭的行政事务和提供服务。书记官由联合国秘书长与国际法庭庭长协商后任命。书记官任期4年,可以连任。审判应公开进行,除非审判庭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作出相反的决定。判决由审判庭的多数法官作出,应由审判庭公开宣布。该规约对被告人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审判庭所加的刑罚限于监禁(即没有死刑)。除了监禁以外,审判庭还可以命令返还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和利益给合法的所有权人。被审判庭定罪的人,或者检察官认为由于法律问题的错误导致判决无效,或者由于事实的错误引起判决的不公正,应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可以确认、推翻或者修改审判庭的判决。国际法庭设立上诉制度,这是第一次,是国际刑法中司法制度的重大新发展。如果发现审判程序和上诉程序所不知道的新事实,而该新事实对判决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被定罪的人或者检察官可以申请国际法庭进行复审。关于判决的执行,监禁由国际法庭指定一个曾向安全理事会表示愿意接受被定罪的人的国家执行。服徒刑适用该国的法律并由国际法庭监督。对罪犯的赦免和减刑适用监禁国的法律,并由监禁国通知国际法庭。国际法庭庭长在与法官们磋商后,根据正义的利益和一般法律原则作出决定。该规约还规定,在调查和起诉被告人所犯的严重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时,各国应与国际法庭进行合作,包括逮捕、拘留或移交犯罪嫌疑人。该规约还规定,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官享有外交特权;法庭的工作语言是英文和法文;法庭设在荷兰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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