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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书籍:法律辞典

曾经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判处刑罚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一般说来,凡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均被认为是有前科的人。不过,对此也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前科的成立应以科处自由刑并已实际服满刑期或者至少执行其中一部分为条件。有的则认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即不问是否已实际执行刑罚。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以及古巴、越南等刑事立法均以被宣告有罪并被科处过刑罚为前科的成立条件。与之不同的是,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和1961年《日本刑法修正草案》规定,前科的成立以宣告有罪为前提。前科的刑事法律后果只有在犯新罪时才会发生,主要有:(1)在定罪方面,前科是构成危险的累犯和惯犯的必要条件;(2)在刑罚适用方面,前科是加重情节或从重处罚的条件,或者是不适用假释和改处较轻刑罚的根据;(3)在有些国家里,前科还是确定行刑管束制度的依据。传统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前科作为一种罪刑记录,是证明某人具有犯罪历史的有效证据。如果该人重新犯罪,前科将成为对现行罪行从重处罚的法定的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因为有前科而再犯,说明犯罪者并没有从前次的定罪量刑的处罚中汲取教训,从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考虑,理应受到比没有前科的犯罪人较重的处罚。因此,设立前科制度的宗旨在于警戒曾经犯罪者不敢再次以身试法。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则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者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刑满释放者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不利于他们尽快复归社会。因此,从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方面考虑,保留前科弊多利少。随着刑法改革运动的发展,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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