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刑法”的对称。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任何个人的刑事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通常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的时间、地点限制,是国家刑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现行刑法典,还包括作为刑法典补充的相同效力范围的其他单行刑事法规和附属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