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12世纪意大利沿海城市,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贸易极盛,专营货币兑换的商人发行一种兑换证书供异地取款之用,成为本票和汇票的前身;到16世纪,票据制度已逐渐完备,逐渐有了背书、承兑、交换等制度;银行出现后又产生了支票制度,最后形成现代的票据制度。中国古代也已出现票据的雏形,唐宋时期即出现类似汇票的“飞钱”、“便换”,类似支票的“帖子”和类似本票的“交子”;明末以后山西票号崛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类似汇票本票的各种票券大为流行。清末对外通商以后,外商在中国设立银行,也带来了西方的票据制度,中国固有的票据制度遂被取代。新中国成立以后,一度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与之不相容。1955年,中国取消了汇票和本票,并开始限制支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经济活动中渐次恢复使用票据。至1995年5月10日颁行《票据法》,票据制度终于得以恢复。中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在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是代表其上所记载的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票据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因票据的签发而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限于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票据权利限于金钱债权;(3)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与必要记载事项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有关规定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影响;(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也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权利可依票据的背书或单纯交付而转让。票据在经济上具有以下作用:(1)支付作用,即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2)汇兑作用,即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异地送款;(3)信用作用,即以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来进行商品的信用交易;(4)抵消债务作用,即以票据交换或转让抵消彼此间的债权债务;(5)融资作用,即以票据贴现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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