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名。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社会风尚和幼女的身心健康;(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卖淫者为幼女,而予以嫖宿。根据中国《刑法》第3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