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院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民族苏维埃”,原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之一。按照1977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的规定,民族院按下列名额选举: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32人,每一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11人,每一个自治州选举代表5人,每一个自治专区选举代表1人。民族院按该院选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提议通过承认代表资格的决议,遇违反选举法时,则通过关于个别代表选举无效的决议。民族院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主席主持该院的会议并掌握内部活动程序;两院设有联席会议,由两院的主席轮流主持会议;经民族院不少于1/3代表的提议,可召开非常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其开幕式和闭幕式在两院分别会议或联席会议上举行。民族院和两院常设委员会有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提案的权利,有权讨论、审议法律草案和其他问题;苏联法律在民族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之后,即被认为通过。当该院意见与联盟院发生分歧时,问题交由两院的协商委员会解决,然后再交两院联席会议重新审议。如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问题可移到下一次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讨论,或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全民投票。苏联最高苏维埃在民族院和联盟院的联席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苏联最高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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