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提出起诉或免予起诉意见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免予起诉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项创造,体现了中国对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中国建国后实行该制度近40年。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被告人具有还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所谓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所谓可以免除刑罚,是指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九种情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应当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免予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者被告人。根据1996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予起诉已被取消,符合原免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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