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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

书籍:法律辞典

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由于男女两性地位的不平等,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的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的买卖婚姻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娶女子为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未婚夫须向岳父缴纳未婚妻的聘金。罗市民法规定买卖婚姻是成立有夫权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中国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同时也是包办婚姻。“六礼”中的“纳征”,就是缴纳聘财。法律还规定,女子订婚以后反悔的,须退回聘财。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包办婚姻不同,其婚姻是自主自愿的,索取财物是违法行为。在现代社会买卖婚姻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中国属于无效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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